索引号: | 014235628/2020-00138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水务局 | 文号: | 东水安〔2020〕7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如东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如东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如东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即全县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等,下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隐患是指符合国家、水利部水利工程运行和建设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隐患应依据国家、水利部和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判别。对重大隐患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巡查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本县应急管理等行业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六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利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并负责县直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由县组建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涉及多行政区域的水利重大隐患,报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全县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确保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档案完整等过程闭合,并在重大隐患治理前按规定做到安全生产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应急预案“五落实”。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项目法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全县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在现场设立风险告知牌,对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并及时主动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重大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本级(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挂牌督办通知书下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第十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二)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或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名称;
(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停产的区域等;
(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六)跟踪督办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全县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单位或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还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参建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全县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实施局部或全部停工停产;对难以停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责任主体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行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能力的,应当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重大隐患治理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并通过评估后,责任主体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负责挂牌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提出销号的书面申请,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统一进行报告和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5个工作日内对治理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因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在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负责挂牌督办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申请中应说明延期理由,并提出新的整改期限。负责挂牌督办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事故隐患治理监管,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信息。
第十八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开展不力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视情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处罚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县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如东县水务局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