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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31838/2025-02148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函〔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06-26 发布日期: 2025-06-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6-2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如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12月16日印发的《如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东政办发〔2019〕117号)同时废止。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工作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响应措施

5.4 启动条件调整

5.5 响应联动

5.6 响应升级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附则

7.1 保障措施

7.2 责任与奖惩

7.3 预案管理

7.4 参照情形

7.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灾害救助行为,提高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如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沙巴体育投注,沙巴体育娱乐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巴体育投注,沙巴体育娱乐场: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 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趋势研判和监测预警,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镇(区、街道)通报。

(2)调度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评估受灾镇(区、街道)形势,提出救助措施。

(3)提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终止的建议,发出启动、终止通知。

(4)协调相关部门赴受灾镇(区、街道)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跟踪督促贯彻落实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研究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推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镇(区、街道)的工作沟通。

(6)做好上级下拨及本级调拨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指导督促做好受灾镇(区、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2.3 工作组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转移安置、救灾捐赠、物资保障、医疗防疫、秩序维护、宣传报道、恢复重建等工作组,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职责(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3)。必要时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抽调工作组有关人员到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办公。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资规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或镇(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组织各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开放相关避险场所,随时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7)统筹指导具有预警发布权限的部门(单位)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灾情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自然灾害统计调查的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等情况。

4.1.2 县应急管理局、各镇(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相关涉灾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4.1.3 灾情信息原则上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龙卷风、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和受灾镇(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造成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的自然灾害,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的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和镇(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立即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和镇(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和镇(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会商核定

县级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局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受到的灾害等,及时组织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3 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可以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组织协调。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3.2 灾情稳定前,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情信息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4.3.3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为最高(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5.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符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相应标准条件之一的,可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2 启动程序

5.2.1 一级响应: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2.2 二级响应: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报告。

5.2.3 三级响应: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向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

5.2.4四级响应: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

5.3 响应措施

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后,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响应等级分别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区、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

一级响应: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受灾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镇(区、街道)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二级响应: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受灾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三级、四级响应: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区、街道)滚动会商研判灾情和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现场工作组

一级响应:县政府领导或县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镇(区、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区、街道)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二级响应:县政府领导或县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镇(区、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三级响应:派出由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受灾镇(区、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四级响应:派出由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受灾镇(区、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统计汇总灾情

一级、二级响应: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一级响应情况下,必要时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三级、四级响应:受灾镇(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向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灾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编写灾情报告,分别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投入救灾力量

一级、二级响应: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应急管理局分别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赶赴受灾镇(区、街道)参与救灾,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镇(区、街道)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县人武部、武警如东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商请,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一级响应时,县国资办督促指导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三级、四级响应: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应急管理局分别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赶赴受灾镇(区、街道)参与救灾,积极帮助受灾镇(区、街道)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5)转移安置群众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灾区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如东海事处、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请示,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启动县救灾物资紧急调拨机制,县发改委确保6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船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保障工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7)抢修基础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公路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县住建局组织做好市政道路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镇(区、街道)做好农村道路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状况评估、安全鉴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县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调度等工作。县文广旅局组织督促协调广电单位做好应急广播运行保障和广播电视设施恢复工作。县通管办如东办事处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的抢险恢复工作。国网如东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8)维护灾区秩序

一级、二级响应:县公安局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教育体育局指导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工作。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发改委组织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协调做好公园、广场、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县国动办协调人防设施的应急开放,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如东监管支局指导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三级、四级响应:县公安局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如东监管支局指导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提供技术支撑

一级、二级响应: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将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用于支持救灾工作;县资规局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做好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南通如东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

一级、二级响应: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

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文广旅局等按职责协调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一级响应情况下,县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12)开展损失评估

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和受灾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5.4.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域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4.2 县委、县政府决定的事项。

5.5 响应联动

5.5.1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5.2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向涉灾镇(区、街道)通报,相关镇(区、街道)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6 响应升级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启动条件时,经研判,由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提升响应等级。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镇(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指导受灾镇(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和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积极争取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政府或受灾镇(区、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确保安全。

6.2.4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镇(区、街道)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区、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与县财政局会商后,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

6.2.6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7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县资规局根据经专家评审的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县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并抓好落实。

6.3.2 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旬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摸底调查,会同镇(区、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区、街道)冬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 附则

7.1 保障措施

县、镇两级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在资金、物资、通信信息、设备设施、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等各方面予以保障(附件4),确保自然灾害响应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2 责任与奖惩

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和省市县级表彰奖励;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

7.3.1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视情组织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7.3.2 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或行动方案,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

7.3.3 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7.3.4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docx

  2.术语解释.docx

  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组组成及职责.docx

  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保障措施.docx

  5.如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主流程图.docx

东政办函〔2025〕1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