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在《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如东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暂行补充规定》(东民规〔2022〕1号)等政策文件基础上,对我县贯彻落实上级民政等部门低保扩围和社会救助提质增效政策
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放宽低保申请、审核准入条件
1.放宽“单人保”条件范围
(1)将低收入家庭中成年无业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纳入“单人保”受理救助申请范围,认定后按低保标准的75%给予定额保障;无法纳入“单人保”的成年无业单身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受理救助申请,其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按分户家庭进行核查;
(2)与非近亲属共同居住且未单独立户的老年人或重病人员也可以参照“单人户”受理。
2.放宽“家庭保”家庭家用汽车限制条件
因重病、罕见病患者就医和重度残疾人出行需要的家庭可以拥有一辆残值(以评估价或车损险保额为准)不超过年低保标准12倍的小型家用汽车。
3.明确特殊申请人金融资产限额新标准
申请人家庭有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患者、失独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提高至年低保保障标准的5倍。失独老年人和未婚孙辈子女共同申请的,金融资产限额提高至6倍。孙辈子女未婚而失独老年人单独申请的,金融资产限额提高至9倍。
二、扩大申请人家庭收入豁免或扣减范围
1.扩大“单人户”残疾人供养费收入豁免范围
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 标准的,豁免其给付给残疾子女的供养费;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低保保障标准的50%扣减其依据规定给付的供养费。
2.扩大特殊对象收入豁免范围
(1)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劳动就业收入豁免核查;
(2)计生特扶家庭的未年满25周岁的分户的孙辈子女豁免授权核查义务;
(3)计生特扶家庭的孙辈子女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豁免计算其依法应当给付分户的祖辈的赡养费。
3.扩大老年人家庭或老年人个人收入扣减范围
(1)老年人单独申请的,按其合理的承包土地份额(不足1亩的按1亩,超过2亩按2亩)扣减承包土地流转收益后计算其家庭承包土地收入(扣完为止);
(2)曾因在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乡办集体企业生产事故中致残而未能享受到定期工伤抚恤补助(赔偿)的“一般残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比例扣减其家庭收入;
(3)核查到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收入信息的,扣减低保保障标准的1倍额度(扣完为止)后再计入其家庭收入总额内。未核查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高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两倍标准推算其就业收入,不再享受救助申请收入扣减待遇。
4.鼓励新增劳动力就业、创业
申请或在保家庭成员新就业创业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如参加培训、租赁房屋),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可参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在每月就业、创业收入中进行扣减。
5.给予高校毕业生择业期优惠
毕业未满2年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确实未就业(指档案保存在毕业学校或户籍地人才服务中心)且未核查到其在人社、税务部门的收入信息的,不推算其个人收入。
三、明确家庭刚性支出扣减标准
申请人家庭如实提供了劳动年龄段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信息的,对家庭成员因学、因残、因病存在长期刚性支出的,在计算其家庭总收入后,按以下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例按月 扣减家庭刚性支出:
(1)在托幼、学前教育机构接受照护或教育的,就读于非义务教育高中(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按0.5倍扣减;
(2)因残康复治疗(含租房在特殊学校陪读)需要的、患尿毒症或罕见病的、在国内全日制大学(高考入校和专升本)就读的,按1倍扣减;
(3)因患重大疾病年度个人现金支付超过4万元或重病化疗后(出院小结、复诊病历)三年内按2倍扣减;
(4)因重度残疾被医保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定为失能或半失能的对象,或因失智经当地基层组织证实确实需要家人照料的
一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按2倍扣减;
(5)因器官(含骨髓)移植术后康复治疗期间按3倍扣减。
四、落实低保渐退缓退政策
放宽退休金收入超标退出条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退役军人家庭和城镇退休人员家庭可以视情缓退,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优化低保工作流程
1.鼓励先行授权核查
在征得咨询人同意,可以在申请人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前,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近亲属填写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先行开展核对调查。
2.有条件简化特定对象核查流程
退保不满1年的原在保家庭,以财产超标情形合理消失并举证为由再次提出救助申请的,可以免除通过核对系统核查程序,直接入户调查。
3.优先主动排查困难残疾人
审核低保外无固定收入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时,经告知低保政策,在申请人申请并授权后,可按申请社会救助审核流程核查,优先主动发现低收入人口并进行相关待遇对象认定。
六、政策联动
1.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低保扩围政策同步放宽
因患重特大疾病或器官移植申请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允许拥有的一辆家用汽车残值上限调高至20万元。分户义务人家庭财产收入核查认定标准同步调整。
2.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一事一议”制度
各镇(区、街道)要全面制定镇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工作规程,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在复核后超出包含本规定在内的现有政策限制条件,但经调查后确实存在特殊困难,需要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应当通过镇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一 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批准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经镇(区、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因“一事一议”方式审批的,办理期限延迟至60个工作日。
3.强化政策衔接
加强“民善康”结报与临时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对“民善康”一次结报满4000元或年度累计结报满4次或年度累计结报额满30000元的困难家庭,在告知救助政策后,经申请人申请,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先行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临时救助或给予低收入人口认定。
4.保持政策连续
(1)在低保保障对象中主动配合排查重点优抚对象,继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增发保障待遇;
(2)对低保家庭的老年人继续就高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如东县民政局
中共如东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东县财政局
如东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8日